澳門旅遊商會章程2016年修定版

澳門旅遊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旅遊商會》(下稱“本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as Agências de Turismo de Macau”,英文為“Association of Macao Tourist Agents”,也可用縮寫名稱為《AMTA》。


第二條  會址: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富豪酒店四樓,倘有必要和適當時,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另遷別址。


第三條  本會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本會的法人代表為本會的會員大會會長。


第四條  宗旨

    一、促進發展澳門的旅遊業。

    二、促進本澳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旅遊代理商及旅遊商會與澳門之間的旅遊交往和維持密切聯繫,以利澳門旅遊業的發展。

    三、 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及聯繫。

    四、增進及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

    五、 協調經營行動。鼓勵及協助會員用和解方式處理商業上的爭議,以及協調各會員共同遵守行業內議定的價格原則。

    六、 代表會員向在澳門及澳門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政府部門和其他團體或機關反映及表達有關旅遊共同關注的事項之意見。

    七、 支持或反對任何可能增進或影響本會會員正當利益和本會宗旨的法例或政府施行方案。

    八、對本會宗旨有促進意義的活動,如研討會、講座、展覽或報章、期刊、書籍等,本會給予支持,並將會自行或與其他人或團體合辦推廣活動。

    九、定期或不定期編寫並給各會員提供有關旅遊業的資料和信息。

    十、進行其他有助於促進本會宗旨的合法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二種:

    一、 法人會員。

    二、 名譽會員。


第六條  法人會員:凡持有澳門旅遊局發給的營業許可證的旅行社、旅遊社、旅行兼旅遊社,與旅遊業相關之法人商號、法人社團及在澳門政府註冊的航空公司代理商,如具法人資格,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法人會員。屬法人會員須指派至少一人為其代表。


第七條  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經理事會通過,可聘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 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之權。

    3.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4. 審閱和領取本會各類書籍、刊物和文件。

    5.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6. 經理事會同意,舉行有關旅遊業或與本會事務有關的座談會。

    7. 介紹新會員入會。

    二、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理事會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

    2. 關心本會的發展,推動會務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3. 向本會提供信息和情況。

    4. 按期繳納入會費及週年會費。

    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名譽會員享有與法人會員相同之權益,但名譽會員不享有投票權。


第九條  招收會員:除了本會發起人按照章程自動成為會員外,招收會員事宜將由理事會通過同意後生效。理事會有權接納或否決入會申請而無須交待原因。凡要求加入本會的法人商號及法人社團,必須由最少壹名會員提名建議。如為法人商號,建議書應寫明被提名者的商號名稱、營業地點、負責人姓名,並附有旅遊局批准的營業許可證副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書副本,如屬法人社團,則應寫明社團名稱,辦事處地點,負責人姓名,並附有社團登記證明書副本。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繳清所欠款項。


第十一條  取消會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四分三多數決議可被取消會員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二、法人商號停業、破產、被吊銷牌照、合併或解散者或法人社團被消滅者。被取消會籍的會員,除不再享受本會任何權利外,還須負責償還所欠本會會費。


第三章 社團機關


第十二條  本會機關如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

    二、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討論及表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2. 選舉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3. 制定或修改會章。

    三、會員大會召開之通知,應於會前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以通知各會員。通知內容須載明會議之日期、地點及議程。在必須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召開時,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大會方為合法。倘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告指定之時間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視為有效。

    五、每一會員有一表決權,議決取決於出席者過半票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法人會員的指定代表如遇非常情況,表示不能參加大會時,則可委託有關人士作為其代表出席會議及投票。上述委託均須以委託書,作書面通知,在會議召開不少於二十四小時前呈交予本會,否則該委託將被視為無效。

    七、遇有下列情況時,得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1.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2. 不少於半數會員聯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中要說明開會目的。

    八、會員大會設會長壹名,負責本會全面工作;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及秘書壹名;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推薦人選互選產生。任期三年,任滿得連選連任。

    九、代表本會簽署對外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之方式須由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長聯同任壹名理事會成員簽署,方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壹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以協助理事長工作,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倘有需要,秘書長之職務得由壹名副理事長兼任。理事會下設若干專責部門。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滿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機關設有秘書處,由壹名秘書長主理。秘書處主要負責本會文書、公共關係及諮詢服務等日常事務工作。

    四、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依法代表本會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3. 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4. 提出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出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5. 核准會員入會、退會及取消會員會籍。

    6. 編配工作、聘用及解聘工作人員,訂定有關職務、工資及其他工作報酬及條件、籌措經費。

    7. 預約購買、購買、預約出售、出售、抵押、出資及以任何其他形式在本會的動產及不動產上設立負擔,以及決定建議工程、保持或更改任何房地產、樓宇或其他對本會必須或適當的工程及不動產、動產的出租。

    8. 借入貸款或其他銀行便利,以及開立及關閉銀行戶口及處理帳戶往來,須由其中任何兩位理事會成員聯署或會員大會會長聯同任壹名理事會成員聯簽,方為有效。

    9. 在必要時,可組織任何特別工作委員會。

    10. 審查會員之入會。

    11. 議決及執行會員之處分。

    12. 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各名譽顧問。

    13. 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及特邀顧問。

    五、理事會議通常每月召開一次。在必須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六、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每次會議均須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監事組成。任期與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情況。

    2. 定期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3.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4.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議,但不具投票權。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根據需要召集。每次會議均須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收入:

    一、入會費。

    二、週年會費。

    三、捐款及/或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應繳費用如下:

    一、法人會員入會費在入會時繳付。

    二、法人會員週年會費於每年一月份一次繳付。新入會會員的當年會費於入會時繳付。

    三、名譽會員無需繳付入會費及年費。

    四、入會費和週年會費金額之訂定,由理事會具權限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根據自身的發展及需要,並經理事會的議決,可修改會費的規定。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議決籌募之。本會對於已繳交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  本會須設財務開支帳簿。


第五章 章程之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條  本章程之解釋及修訂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消滅


第二十一條  消滅本會之議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  本會消滅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透過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決議處理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完盡事宜,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規定辦理,尤其是《民法典》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樣為之。